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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日期:2019-12-2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进中层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参照《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党政副处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和由学校出资兴办的企业、经济实体的负责人,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的其他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又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即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通过对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辞职、免职、退休等事项的,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组织人事处的委托,一般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由学校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依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要求。

(一)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院部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实现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部门预算(学校拨付各项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专项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4、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入分配与管理情况;各项收支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5、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各类资产的状况,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7、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8、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 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4、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是否按《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要求,对有关业务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6、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7、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8、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9、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4、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5、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状况;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按规定定期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5、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行业遗留问题;

7、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8、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9、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4、建设工程经费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5、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6、设计变更,施工签订是否真实;

7、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8、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9、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0、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行业遗留问题;

12、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4、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由学校出资兴办的企业和经济实体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能否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

2、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每年年底,审计处向组织人事处等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人事处等部门根据审计处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校党委、校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组织人事处等部门依据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发出审计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

1、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3、审计期间;

4、审计范围;

5、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6、审计时限;

7、其他有关事项。

(二)审计处根据委托,通过采购外聘审计公司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报校长审批后实施审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提前三天进行审计公示。

(三)审计处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实施审计三日前,审计处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1、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审计组成员;

2、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参加进点会;

3、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4、审计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五)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的要求,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交与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包括其职责范围,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及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它情况等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三日内提交审计组,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六)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七)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审计处接学校批文后向组织人事处等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同时抄送校纪委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一)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校长报告,需要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校党委、校长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八不准”审计纪律和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处应当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应列入干部考核和廉政档案。对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违纪的领导干部,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报学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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