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制度,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学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贷款和集资等各种资金来源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3万元以上修缮(装饰)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后,审计处或经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对建设项目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投资计划,投资资金是否合法,资金是否落实;
(二) 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学校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
(三)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或实施政府采购;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结算办法、拨付款方式、奖惩、保修、结算审计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审计制度,严格按照审计流程送审;
(二)工程概(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三)征地拆迁费用及“三通一平”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四)概(预)算调整及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五)基建、修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六) 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七)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质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质的验收、保管、领用与维护手续是否完备;
(八)对于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隐蔽工程的工作量必须当时由施工方、建设方和监理方(或审计人员)三方确认并签字,过期不予补签。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二)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齐全;
(三)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四)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各项取费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
(五)工程造价是否真实,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各项签证手续是否齐全,禁止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变更执行是否到位;
(七)交付使用工程(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八) 项目资金结余情况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三章 审计资料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项目资料(原件):
(一)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校领导的批示;
(二)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三)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招投标及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书等);
(四)供应材料的品名、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和价格明细表;
(五)材料价格证明资料;
(六)招投标或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资料;
(七)设计变更图纸、变更签证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地质勘探报告、隐蔽(跟踪)工程验收资料(必备影像资料);
(九)工程项目批准文件、质量验收合格资料;
(十)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监理的明细资料(纳入政府投资规模或监理范围内的其他工程);
(十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经济所有制证明、税务登记证书;
(十二)水电结算资料由建设单位会同后勤集团总公司水电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提供。
(十三)工程完工竣工图。
(十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要求在三个月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要求报送的结算资料真实、完整,因未报或漏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事后不许补报。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所报送的决(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先进行初步核实确认,签字盖章,不得在送审后补送任何资料,对所报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全、字迹不清、签证不明确的,视为无效资料。不按期上交学校结算资料的,学校不予付款。却因送审资料和票据不符合规定而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需经校领导同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审单位(施工方)承担。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实施
第十条 审计工作采取内部审计与委托外部审计(委托市财政评审中心或委托学校招标的社会有资质造价咨询公司)两种形式进行。工程项目决(结)算由基建管理部门初核后送学校审计处审计,学校审计处复核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凡送审工程造价10万元以内项目原则上实行内部审计,送审工程造价10万元(含)以上项目原则上实行委托社会审计(其中基建工程6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修缮工程6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凡需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必须经学校批准,由审计处统一组织审计,各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十一条 对于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计取办法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性文件执行,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 为倡导诚实信用,同时为制约施工单位高估虚报行为,特制定如下结算审核费支付办法:
(一)经审计,工程项目审减率在5%以上的,超出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工程款中扣缴。
(二)经审计,项目审减率在5%以下的(含5%),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因不实签证造成的工程结算款增加的部分分别扣罚施工单位工程款和监理单位监理费(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具备相关处罚条款),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签证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拟订招标文件和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规定:施工方必须遵守《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达到跟踪审计结算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必须严格实行财政评审制度。
施工单位如果对于初审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初审结果后15天内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审计处,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初审结果。工程项目审计终结并经财政评审后学校财务处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完毕之后,审计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公司(委托单位)共同签字(章)认可后生效。
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如查出有违纪、违规和损害学校利益的有关责任人,将按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教学设备等采购项目审计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