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防范风险,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咸政办发【2018】5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校党委、校长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独立行使学校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审计处对学校党委、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教育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审计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署 “八项规定”审计纪律及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学校要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称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评聘。对成绩显著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切实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校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如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党委、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列出问题清单进行整改,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在下一次的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人将审计报告提交学校党委、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要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管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校党委、校长,学校党委、校长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咸职发 〔2012〕37号)同时废止。